新地税一字[1994]010号
颁布时间:1994-08-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1、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2、本通知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作用权的行为。
3、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持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4、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文下发之前已征收的营业税应退还给科研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