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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问题

新地税一字[1998]48号

颁布时间:1998-08-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现将《自治区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下发给你们,请转属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8年8月20日新财法税字〔1998〕44号、新地税一字〔1998〕48号通知)

  自治区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

  一、煤炭部门:

  1.煤炭管理费

  2.灭火基金

  二、粮食部门:

  粮油交易手续费

  三、畜牧部门:

  1.草原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2.临时使用草原补偿费

  3.草原药用(经济)植物资源补偿费

  4.草原药用(经济)植物资源管理费

  四、交通部门:

  1.驾驶员培训管理费

  2.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费

  3.道路运输证费

  4.涉外汽车运输单证收费

  五、技术监督部门:

  1.计量检定员考核收费

  2.计量监督员考核收费

  3.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工本费

  六、卫生部门:

  * 医疗收费

  七、科协:

  1.夏令营收费

  2.青少年科普活动费

  八、工商部门:

  1.个体工商户验照贴花费

  2.重合同、守信用铜匾证书工本费

  3.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及验证费

  4.《商标注册证》验证费

  九、建设部门:

  1.建筑门窗生产许可证收费

  2.砼预制构件生产许可证费

  3.商品房购销合同文本工本费

  4.房改评审手续费

  十、土地部门:

  1.国有土地使用费

  2.变更登记费

  3.土地荒芜费

  4.非农业用地清理费

  十一、人事部门:

  1.各类证书工本费

  2.大专院校毕业生非正常性调配收取的培养费

  十二、民政部门:

  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工本费

  十三、计委:

  农转非指标卡工本费

  十四、科委:

  科技成果公告费

  十五、法制局:

  执法证件工本费

  十六、人防办:

  1.人防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

  2.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

  3.人防工程使用费

  十七、安全厅:

  涉外宾馆(招待所)技术防范设备收费

  十八、检察院:

  司法会计鉴定收费

  十九、内贸部门:

  酒类零售许可证费

  二十、外办:

  1.颁发护照手续费

  2.出入境证件工本费

  3.签证代办费

  二十一、外经贸厅:

  乌洽会门票收费

  二十二、广播电视部门:

  1.卫星地面站使用许可证费

  2.邮寄音像制品封签证明函费

  3.录像放映许可证费

  4.有线电视台共用无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费

  二十三、旅游局:

  旅游发展基金

  二十四、专利部门:

  专利纠纷调处费

  二十五、统计局:

  统计登记证费

  二十六、农科院

  农产品(作物)分析及检测费

  二十七、司法厅:

  律师注册管理费

  二十八、财政部门:

  会计证工本费

  二十九、轻工部门:

  1.轻工产品监督检验费

  2.食盐零售许可证费

  三十、教育部门:

  1.学历、学位证书费

  2.中学生体育合格证收费

  3.人民教育基金

  4.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录取费

  5.普通、成人大中专录取费

  6.普通、成人大中专报名费

  7.普通、成人大中专考务费

  8.各类毕业证书费

  9.*托幼园收费

  10.*广播电视大学收费

  11.*成人、大中专院校收费

  12.*党校收费

  13.*技工学校收费

  14.*中小学收费

  注:1.项目栏中带*号者为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营业税项目。

  2.教育系统的各类学校收费参见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下达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新价非字〔1992〕73号)的附件“教育系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表内所列的一些明细项目及标准有变化的,以新文件为准。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新价非字〔1992〕73号文件所列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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