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一字[1998]48号
颁布时间:1998-08-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现将《自治区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下发给你们,请转属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8年8月20日新财法税字〔1998〕44号、新地税一字〔1998〕48号通知)
自治区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
一、煤炭部门:
1.煤炭管理费
2.灭火基金
二、粮食部门:
粮油交易手续费
三、畜牧部门:
1.草原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2.临时使用草原补偿费
3.草原药用(经济)植物资源补偿费
4.草原药用(经济)植物资源管理费
四、交通部门:
1.驾驶员培训管理费
2.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费
3.道路运输证费
4.涉外汽车运输单证收费
五、技术监督部门:
1.计量检定员考核收费
2.计量监督员考核收费
3.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工本费
六、卫生部门:
* 医疗收费
七、科协:
1.夏令营收费
2.青少年科普活动费
八、工商部门:
1.个体工商户验照贴花费
2.重合同、守信用铜匾证书工本费
3.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及验证费
4.《商标注册证》验证费
九、建设部门:
1.建筑门窗生产许可证收费
2.砼预制构件生产许可证费
3.商品房购销合同文本工本费
4.房改评审手续费
十、土地部门:
1.国有土地使用费
2.变更登记费
3.土地荒芜费
4.非农业用地清理费
十一、人事部门:
1.各类证书工本费
2.大专院校毕业生非正常性调配收取的培养费
十二、民政部门:
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工本费
十三、计委:
农转非指标卡工本费
十四、科委:
科技成果公告费
十五、法制局:
执法证件工本费
十六、人防办:
1.人防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
2.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
3.人防工程使用费
十七、安全厅:
涉外宾馆(招待所)技术防范设备收费
十八、检察院:
司法会计鉴定收费
十九、内贸部门:
酒类零售许可证费
二十、外办:
1.颁发护照手续费
2.出入境证件工本费
3.签证代办费
二十一、外经贸厅:
乌洽会门票收费
二十二、广播电视部门:
1.卫星地面站使用许可证费
2.邮寄音像制品封签证明函费
3.录像放映许可证费
4.有线电视台共用无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费
二十三、旅游局:
旅游发展基金
二十四、专利部门:
专利纠纷调处费
二十五、统计局:
统计登记证费
二十六、农科院
农产品(作物)分析及检测费
二十七、司法厅:
律师注册管理费
二十八、财政部门:
会计证工本费
二十九、轻工部门:
1.轻工产品监督检验费
2.食盐零售许可证费
三十、教育部门:
1.学历、学位证书费
2.中学生体育合格证收费
3.人民教育基金
4.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录取费
5.普通、成人大中专录取费
6.普通、成人大中专报名费
7.普通、成人大中专考务费
8.各类毕业证书费
9.*托幼园收费
10.*广播电视大学收费
11.*成人、大中专院校收费
12.*党校收费
13.*技工学校收费
14.*中小学收费
注:1.项目栏中带*号者为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营业税项目。
2.教育系统的各类学校收费参见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下达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新价非字〔1992〕73号)的附件“教育系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表内所列的一些明细项目及标准有变化的,以新文件为准。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新价非字〔1992〕73号文件所列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