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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

新地税一字[1998]010号

颁布时间:1998-03-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关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该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月13日国税发〔1998〕4号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8年3月5日新地税一字〔1998〕010号通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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