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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代办会议项目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7]74号

颁布时间:1997-08-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本市企事业单位在经营业务中有代办会务服务项目,其内容主要是为与会者提供代办住所、餐饮、交通等服务。考虑到其经营行为中具有代办住所费、餐费(凭付款发票)后的余额为依据“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费税。对以前年度未纳税的代理会务收入也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八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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