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一字[1997]047号
颁布时间:1997-04-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有关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处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局1997年3月14日国税发〔1997〕35号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7年4月28日新地税一字〔1997〕047号通知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