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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对我市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催收贷款等业务应纳营业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市地税发[1998]148号

颁布时间:1998-07-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经市局研究决定,从1998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开展对我市金融机构(包括各类财务公司)逾期贷款催收贷款业务应纳的营业税进行专项检查。现就有关检查事项布置如下:
  (一)这里的逾期贷款和催收贷款,是指贷款期满后,贷款户无力归还的贷款。其中1997年12月31日前贷款期满后未超过二年的,为逾期贷款,贷款期满后超过二年的,为催收贷款。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8]302号)的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逾期贷款(含展期后到期)改为1年,既贷款期满后超过一年的为催收贷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加入城市使用银行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6]70号)第2款规定,农村信用社的逾期贷款(含展期后)为半年,既贷款期满后超过半年的,为催收贷款。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第二款规定,“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权利的当天。对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三)检查要求:这次检查分自查和抽查二个阶段。自查阶段为8月1日至8月31日,各单位须在9月10日前将自查结果报市局流转税处。抽查阶段为9月11日至10月31,市局将组织专人对重点金融机构进行抽查。
  (四)核查企业预期贷款和催收贷款的年度以1997年为主。
  对于这次金融机构专项检查,市局将在年度前预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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