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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问题附件

新地税一字[1998]005号

颁布时间:1998-01-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为了有利于贯彻执行财税字〔1997〕5号文件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现将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于经中央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于经省级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审核后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对于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的收费、基金,在暂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之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具体征管办法由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制定。

  三、在清理整顿过程中被取消的收费、基金,如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收费(基金)项目名单,自动从名单中剔除。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12月3日财税字〔1997〕117号通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8年1月22日新财法税字〔1998〕07号、新地税一字〔1998〕005号通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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