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转租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陕地税发[1999]87号

颁布时间:1999-04-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关于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房屋装修后再出租征收营业税问题,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的规定执行,即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转租业务营业额为全部租金收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