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财法税[2001]14号
颁布时间:2001-04-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凋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因营业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的中央财政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3月7日财税〔2001〕21号通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1年4月16日新财法税〔2001〕14号通知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