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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7]11号

颁布时间:1997-03-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96号《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转知你们,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对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部门取得的片租收入仍应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本市各电影放映单位取得的票价收在计征营业税时,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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