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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吐—乌—大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费营业税缴库问题

新地税一字[1999]031号

颁布时间:1999-04-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为便利并强化征管,我局新地税一字〔1998〕057号“通知”规定:对自治区高等级公路管理局所属各收费站收取的吐—乌—大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费应纳的营业税(含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下同)由你局统一征收并按一定比例分别缴入乌鲁木齐市级金库、吐鲁番地区级金库和昌吉州级金库。现结合该公路行政区划及通车以来的有关实际,经区局研究决定,对乌鲁木齐市、吐鲁番地区和昌吉州的营业税具体缴库比例暂分别确定为45%、30%、和25%,其划拨入库程序请你局及时同有关部门及上述三地、州、市研究确定。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9年4月16日新地税一字〔1999〕031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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