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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对重点建设工程地方税收实行源泉控管的暂行办法

新地税发[2003]153号

颁布时间:2003-10-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我区境内由国家和自治区投资建设的交通、水利及其他重点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点工程”)的地方税收的源泉控管,保证相关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并划转至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治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建设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党办[2000]5号)和《关于同意扩大我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税收源泉控管范围的复函》(新政办函[2003]17号)文件及区局对普通公路建设、高等级公路建设、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重点工程实行地方税收源泉控管是指由重点工程的建设单位代扣代缴相关地方税收,再由区局统一征收入库并划转税款至工程所在地地税局的税收征管模式。

  第三条 自治区重点工程包括自治区境内普通公路建设工程、高等级公路建设工程、水利建设工程、铁路建设工程、自治区建筑总公司承包的建筑工程和经区局研究确定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四条 实行地方税收源泉控管的税种仅限于从事自治区重点工程施工的单位应缴纳的“建筑业”营业税及附加、工程监理单位应缴纳的“服务业”营业税及附加和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

  第五条 对自治区重点工程实行地方税收源泉控管的工作主要由区局流转税处、地方税处、计财处、直属征收局、稽查局负责;工程所在地、施工单位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税局负责进行其他税种的征收管理。

  (一)区局流转税处、地方税处的职责是根据自治区基本建设计划和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计划统一协调,确定实行重点工程税收源泉控管的范围、与建设单位就税收源泉控管问题达成委托协议、对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二) 区局计财处的职责是下达年度征收计划;向直征局提供重点工程代扣代缴税款“专用完税证”,对“专用完税证”的领、用、存销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直属征收局征收重点工程税款的及时足额划转、统计或延压税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 区局直属征收局要成立专门机构、委派专人、设立专户,并负责向工程所在地划转税款,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日常征收管理,及时足额给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划转税款,并向区局流转税处、地方税处报送有关征管资料。

  (四) 区局稽查局每年第二季度对上年度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履行代扣代缴地方税收情况进行一次税务检查。

  (五) 重点工程所在地的主管地税局负责对重点工程中分包人或转包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向工程提供沙石料的单位和个人应纳的资源税、向工程提供运输服务和其他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纳的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六) 施工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局负责对施工单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地方税收的征管。

  第六条 区局直属征收局对征收和划转的税款,按月报区局计财处审核后执行,并接受有关地税局的咨询查问和区局计财处的检查。

  第七条 对重点工程源泉征收的税款划转工程所在地地税局的原则是:工程所在地的地界明确的,直接划转给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局;工程所在地的地界交错的,以工程所在地养路段管辖范围划转给工程所在地地税局。

  第八条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实际代扣入库税款的一定比例,付给代扣单位代扣税款手续费。

  第九条 区局将重点工程地方税收源泉控管纳入计财处、流转税处、地方税处年度考核及区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对在地方税收源泉控管工作中勤奋扎实,成绩显著的要给予通报表彰或物质奖励;对区局各有关处室监督管理不够,审核不严,对地、州间收入分配产生较大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对区局直属征收局在地方税收源泉控管中不负责任,造成管理上漏洞,或有关人员营私谋利的,除限期纠正外,还要给予有关人员以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3年10月20日新地税发[2003]153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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