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流[2001]33号
颁布时间:2001-04-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征收 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营业税税款,主管国税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退库。
二、各级国税征收机关应按本通知规定,自行调整我省《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中的相关税率。即自200 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申报表》中第6、7、9栏和“按3%计算的税额”栏分别改为“适用税率7%”、“按2%计算”
、“2%部分累计额”、“按2%计算的税额”;自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申报表》中第6、7、9栏和“按3%计算的税额”栏分别改为“适用税率6%”、“按1%计算”、“1%部分累计额”、“按1%计算的税额”。
三、《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试点单位在填报全国统一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时,第7栏“税率”应根据申报税务机关的不同相应填写。地税填5%; 国税2001年1月1日至200 1年12月31日填2%,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填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因营业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的中央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