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流[1999]30号 浙地税一[1999]22号
颁布时间:1999-03-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 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经研究,现将金融机构受托办理贷款业务、证券代理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金融机构受政府部门、省外单位委托办理贷款业务,应按规定代扣代缴金融业营业税。
二、对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证券代理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全额计征金融业营业税。
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