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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441号

颁布时间:1994-07-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0号《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有关科研单位和技术转让的具体范围、标准,俟国家税务总局下达补充通知后,按补充规定执行。

  1994年7月21日

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4]42号文件)的决定,现就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三、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持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四、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文下发之前已征收的营业税应退还给科研单位。

  一九九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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