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6]7号

颁布时间:2006-01-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各市县财政局、各直属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1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将自用的地下建筑的计税方式确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l—30%]×l.2%.

  二、商业和其他其他用途房产,以房产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客应税房产原值×[l—30%]×l.2%.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