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4]146号
颁布时间:2004-06-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4年6月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4年4月30日 财税[200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