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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5]595号

颁布时间:2005-11-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东城、西城、宣武、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由于总局在下发此文时漏发我局,因此,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已征收营业税的股权转让等业务,应办理退税手续。

 2005年11月2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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