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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失效]

粤地税发[2004]312号

颁布时间:2004-11-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粤地税发[2009]203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

  (一)“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

  (二)其他税目的起征点分地区调整为:

  1、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佛山市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

  2、江门、惠州市起征点为月营业额3500元。

  3、汕头、韶关、湛江、肇庆、清远、梅州、河源、潮州、揭阳、汕尾、阳江、茂名、云浮市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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