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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废止]

宁财(税)发[2001]526号

颁布时间:2001-07-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地、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二00一年七月十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各地对设在旅游景点为旅客观光提供服务的索道运营营业税政策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就有关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现行营业税条例及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在旅游景点为旅客观光提供的索道运营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应按交通运输业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七月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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