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4]189号
颁布时间:2004-10-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函[2004]1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4]15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主管地税机关对享受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减免政策的自开票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要对开票金额与其运输能力等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对开票金额异常,超过纳税人运输能力的,要认真检查,凡发现为其他纳税人代开发票、虚开发票的,一律按规定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并按规定补缴税款和予以处罚。
二、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即时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所得税,再按规定办理退税。具体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执行。
三、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地税机关要对其从事运输业务开具货运发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情况属实,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要及时为其办理退税;对发现纳税人弄虚作假的,主管地税机关不得为其办理退税。
四、对加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减免税的管理、监督检查、统计分析等,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函[2004]1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件精神,现就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如何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附件1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七条“符合营业税法规规定的减免条件的自开票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有关资料,并经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后才能享受减免营业税优惠。符合营业税法规规定减免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必须提供主管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减免税文书,其由代开票单位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的营业额,才能享受减免营业税优惠”予以取消。取消认定手续后,主管地方税务局应按照减免税条件的要求,对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的自开票纳税人所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减免征收营业税;对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即时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所得税,再按规定办理退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对给予了减免营业税优惠的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要分户建立减免税档案,加强对减免税企业的资质及材料档案的管理,同时要加强其日常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