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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4]164号

颁布时间:2004-08-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的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有关部门来函,要求明确代收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现通知如下: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实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向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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