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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0]148号

颁布时间:2000-08-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现将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程序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

  (一)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的有关规定,须由青岛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二)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纳税人书面免税申请;

  2、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书面合同副本或复印件;

  3、青岛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证明;

  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的法律地位证明书或其复印件;

  2、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免税申请;

  3、技术转让书面合同副本(如系外文,应附合同中文译本)或复印件;

  4、青岛市外经贸委核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复印件;

  5、青岛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证明;

  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依据上述规定的免税申请资料,纳税人可按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不同项目,随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对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其他事项

  (一)主管地税机关应随时受理纳税人免税申请,及时完成初审上报工作。

  (二)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纳税人收到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文件后,可向负责征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也可申请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缴。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退税申请后,经审核确认应当立即退还已缴纳的免税税款。

  (三)免税的受理、初审、日常管理、违章处罚等事项,应按《青岛市营业税报批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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