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函[2003]135号
颁布时间:2003-10-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州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万州地税发[2003]21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万州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购物广场”部分楼层采取“售后租回”的经营方式,即先将房产销售给业主,产权过户到业主,房地产公司再从业主手中租回房产自己经营。由于在此过程中房产权属已经发生变更,因此,不管房地产公司如何核算,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计算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二00三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