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4]21号
颁布时间:2004-01-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通知中有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的减免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00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海关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
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闻出版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财务局、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制定了《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为实施《关于鼓励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科普基地、科普活动等有关认定工作规定如下:
一、 关于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的认定
1.《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是指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经批准正式出版的报纸和音像制品。
2.新闻出版总署根据报纸经批准的办报宗旨和业务范围提出《综合类科技报纸名单》调整一次,并将调整情况通报科技部。
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综合类科技报纸办理认定手续,财政部门办理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核退付,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科技行政部门。
3.科技音像制品的范围要根据《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出版单位对符合增值税退税条件的科技音像制品,须单独核算。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科技音像制品认定手续,财政部门办理增值税审核退付手续,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科技行政部门。
二、关于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科普基地的认定
1. 科技馆、对公众开放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和设有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科普场所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可以申请科普基地认定。
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科技馆等,必须专门从事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有开展科普活动的科普专职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条件。有关科普工作的经费不得挪用,科普场所不得改作他用。
2. 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设有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科普场所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
(2)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一定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累计每年不能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每年20天(含法定节假日);
(3)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有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
(4)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3. 符合以上条件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单位,应附相关证明材料、资料,经所在地的地(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的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批准一个月内,向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国家科学技术部备案。
4. 经认定的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科普基地认定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取得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科普基地,需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应按海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5. 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对经认定的科普基地每年进行一次年检。不合格者,取消其科普基地资格,并将有关情况报科技部备案。
三、关于党政部门开展科普活动的认定
1. 县及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区、旗等)的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科协、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开展的科普活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
(1)必须是符合《科普法》规定,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的社会性、群众性科普活动;
(2)地方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科协、工会、妇联、共青团必须是科普活动的主办单位,并且应当设置有专门的科普活动组织工作机构;
(3)应当有具体的科普活动方案;
(4)应当建立有完备的组织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2. 举办符合以上条件的科普活动的地方党政部门等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一个月前,向所有在地的地(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科普活动批件、科普活动方案(包括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活动目的、活动规模、门票定价等内容)等相关文件。
接受申请后,地(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负责活动的现扬监督和过程管理。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主办单位应当将科普活动总结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资料报经所在地的地(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地的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国家科学技术部备案。
3. 跨省举办的科普活动,只得选择在一个省份申请认定,不得重复申请认定。
4. 对经认定的科普活动申请免征门票收入营业税时,主办单位须持科普活动认定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关于科普基地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认定
1.《通知》规定的从境外购买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例:
(1)必须是由按照本办法经认定的科普基地自行进口或委托进口的;
(2)必须属于《通知》附件3所列税号范围;
(3)必须是为其自用,不得进行商业销售或挪作他用。
2.经认定的科普基地进口的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并附带进口影视作品的合同、协议(含中文译本)和相关资料报经所在地的(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由所在地的省级科技、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及国家科学技术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3.对经认定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口拷贝、工作带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科普基地须持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以及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五、地(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科普基地认定申请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初审决定。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说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过认定的,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国家科学技术部备案。
六、各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会同同级财政、税务、新闻出版等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科学技术部备案。
七、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科技部
新闻出版总署文件
财税[2003]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科技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闻出版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鼓励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底以前,对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在出版环节的发行收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综合类科技报纸是指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的科技报纸。其具体范围是,新闻出版管理机产在报纸批准登记时分类认定的综合科技类报纸,详见附件1.
科技音像制品具体范围是,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分类代码(ISRC)中的A—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B—哲学,D—政治、法律,E—军事,F—经济,K—历史、地理,N—自然科学,R—医药、卫生,S—农业科学,T—工业技术,U—交通运输,V—航空、航天,X—环境科学、劳动保护科学。
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增值税退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报社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开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2005年底以前,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对境外单位转让上述播映权等无形资产应代扣(缴)的营业税。
进口影视作品的税号范围见附件2.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机关向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五、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认定标准和办法,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认定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有关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厅、局)认定。
六、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普基地和科普活动,由税务部门凭相关证明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税务部门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七、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执行。
附件1.综合类科技报纸名单
2.进口影视作品税号范围
二00三年五月八日
附件1:综合类科技报纸名单
中国职工科技报 CN11—0009 鲁西科技报 CN37—0049
科技日报 CN11—0078 河南科技报 CN41—0019
科学时报 CN11—0084 武汉科技报 CN42—0081
北京科技报 CN11—0144 科技信息快报 CN42—0083
中学生科学报 CN11—0202 湖北科技报 CN42—0084
科技文摘报 CN11—0204 科教导报 CN42—0103
大众科技报 CN11—0211 湖南科技报 CN43—0034
河北科技报 CN13—0030 科技导报 CN43—0044
家庭百科报 CN13—0043 科学先驱报 CN44—0112
山西科技报 CN14—0009 广东科技报 CN44—0113
科技消息报 CN14—0015 湛江科技报 CN44—0116
内蒙古科技报 CN15—0043 广西科技报 CN45—0021
少年科普报 CN21—0060 教科导报 CN46—0021
吉林科普报 CN22—0032 四川科技报 CN51—0046
东北朝鲜族科技报 CN22—0039 少年百科知识报 CN51—0058
黑龙江科技报 CN23—0033 贵州科技报 CN52—0025
科学发现报 CN23—0035 云南科技报 CN53—0028
科学生活报 CN23—0045 西藏科技报 CN54—0007/—Z
上海科技报 CN31—0008 西藏科技报 CN54—0008
青少年科技报 CN31—0023 陕西科技报 CN61—0024
社会科学报 CN31—0034 农业科技报 CN61—0062
农业科技报 CN61—0068江苏农业科技报 CN32—0001 科技鑫报 CN62—0024
江苏科技报 CN32—0019 青海科技报 CN63—0013
浙江科技报 CN32—0016 宁夏科技报 CN64—0003
浙中科技报 CN33—0052 新疆科技报 CN65—0045
安徽科技报 CN34—0023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CN11—0237
福建科技报 CN35—0009 中国技术市场报 CN12—0020
山东科技报 CN37—0007 实用技术信息报 CN13—00032
山东科技信息报 CN37—0016
附件2: 进口影视作口税号范围
税号 名称
3705 已曝光已冲洗的摄影硬片及软片,但电影胶片除外:
37051000 —供复制胶版用
—缩微胶片:
37052010 ——书籍、报刊的
37052090 ——其他
-其他 :
37059010 ——教学专用幻灯片
37059090 ——其他
3706 已曝光已冲洗的电影胶片,不论是否配有声道或仅有声道:
-宽度在35毫米及以上:
37061010 ——教学专用
37061090 ——其他
-其他:
37069010 ——教学专用
37069090 ——其他
8524 已灌(录)音或录制其他信息的唱片、磁带及其他媒体,包括供复制用的母片及母带,但不包括第三十七章的产品:
-用于激光阅读系统的光盘:
——其他:
85243910 ——教学用
85243920 ——税号84.71所列机器用
85243990 ——其他
-其他磁带:
——宽度不超过4毫米:
85245110 ——教学用
85245190 ——其他
——宽度超过4毫米,但不超过6.5毫米:
85245210 ——教学用
85245290 ——其他
——宽度超过6.5毫米
85245310 ——教学用
85245390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