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3]145号
颁布时间:2003-06-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而新开办的企业,享受军队转业干部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程序按渝地税发[2003]113号文执行。
二、申请减免税时应要求申请人(企业或个人)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3.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花名册,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复印件一份;
4.区县人事部门出具的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证明;
5.企业当年年终财务报表一份;
6.企业职工工资表(主管税务机关任选2个月)一份。
三、为避免同一证件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经批准同意享受军队转业干部税收优惠政策的军队转业干部或企业,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在转业证件上加盖“已享受税收优惠”条形章。
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3]2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现将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几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 (含60% )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四、本通知自2003年5月 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生效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经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