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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4]162号

颁布时间:2004-06-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本通知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4]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有关部门来函,要求明确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现通知如下: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特此通知。

二00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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