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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出通知

渝地税发[2002]259号

颁布时间:2002-10-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财税[2002]1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批准的保险休制改革方案规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境内专门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境内保险机构办理出口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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