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4]139号
颁布时间:2004-06-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推动全市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培育文化市场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渝委发[2004]1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4]10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1.对政府鼓励的新办的报业、出版、发行、广电、电影、放映、演艺等文化企业,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2.对试点报业、出版、发行、广播、电视、电影等文化集团,符合规定的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文化劳务出口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文化企业,可申请减免其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5.鼓励兴办高新技术文化产业,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高新技术文化产业。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单位,凡符合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6.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问题
1.劳务出口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文化转制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四、符合西部大开发国家鼓励类的文化产业,在2010年底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凡按渝委发[2004]14号、渝办发[2004]106文件规定减免增值税或按以上规定减免营业税的,其附加税费也同时给予减免。
六、按以上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减免营业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批;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管理按渝地税发[2003]113号文件办理。
二00四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