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5]118号
颁布时间:2005-04-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 城镇退役士兵 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2004年1月20日以后领取个体工商执照、从事服务业经营的、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财税[2005]18号文件中新办服务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再执行渝地税发[2004]203号文件的规定。对渝地税发[2004]203号文件中其他规定继续执行。
二、对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按照财税[2003]26号和财税[2000]84号中新办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三、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 随军家属营业税优惠政策,计算雇工人数时不包括业主本人。
四、对已按原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足三年的,剩余的部分按新规定执行至满三年为止。
五、该文件涉及的减免税由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00五年四月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
财税[200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管理,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的其他营业税优惠政策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