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地税发[1997]125号
颁布时间:1997-08-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城区范围内零星、分散的房地产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经市局研究,决定采取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实行源泉控管的办法代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托代征单位经协商,受托代征单位为市房地产管理局经营管理处,由其在办理产权权属和房屋租赁登记时予以审核,代征应缴而未缴的营业税及其附征的有关税、费。
二、代征范围“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代征范围为发生“销售不动产”应税行为且未经税务机关足额征收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房屋租赁”营业税的代征范围为发生“房屋租赁”
应税行为且未经税务机关足额征收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上述范围包括已有税收缴纳关系和没有税收缴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三、委托单位“房屋租赁”营业税的具体委托代征手续由市局一分局负责办理。“销售不动产”
营业税的具体委托代征手续由市局二分局负责办理。分局应加强对受托代征单位的管理,并将每半年的代征情况书面报送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四、其它市局各分局应加强对“销售不动产”应税行为中预收帐款(含预收定金)的征收管理,做好税款的征收与清算工作。
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