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税函[2002]8号
颁布时间:2002-01-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2001]286号)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你公司新开办的暂未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免税名单,但符合免税条件的如下险种(见附件)暂缓征收营业税。
特此函复。
附件:暂缓征收营业税的险种名单
1.金色夕阳;
2.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A;
3.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B;
4.生命绿荫团体定期保险;
5.国寿生命绿荫疾病保险;
6.国寿生命绿荫团体疾病保险;
7.养老金还本保险;
8.个人养老金保险(A);
9.个人购房贷款保险;
10.国寿住院医疗津贴保险;
11.附加住院医疗补贴金保险;
12.附加残疾保险;
13.附加住院医疗生活津贴保险;
14.附加意外伤害生活津贴保险;
15.附加补偿金保险;
16.国寿医疗急救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