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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税局关于营业税苦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三)

苏地税发[1996]46号

颁布时间:1996-02-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在贯彻执行现行营业税税收政策的过程中,各地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现经全省地方流转税工作会议研究讨论,对有关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受托运输企业的征税问题除另有规定外,对未提供运输劳务的托运企业,若将承运者的运输发票原票转交给委托方的,则对托运企业实际取得的手续费(佣金)收入,按“服务业-代理业”计征营业税。否则,对托运企业应依全额按“服务业-其他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适用税目问题纳税入承接的钻井勘探(包括工业打井和民用(打井)、爆破勘探业务,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其他设计、勘探业务均应按“服务业”征税。

  三、关于有关建设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

  (一)代办电信工程属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二)纳税人从事建筑业征税范围的建设工程,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也不论其基本造价是如何核算的,均应严格按现行税法规定照章 缴纳营业税。

  四、关于金融保险业有关征税问题(一)金融企业从事外汇调剂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全额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计征营业税;(二)金融企业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时取得的邮电费等收入,若在帐务处理上直接冲减相关“费用”等科目的,在计征营业税时,仍应将这部分收入并入营业额一并征收;(三)金融单位从事有价证券自营买卖业务,应以证券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差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具体计算时,可以以一个企业的有价证券同类各品种间的证券买卖差价正负相抵后的余额计征;(四)金融机构以资金入股形式对外进行投资,若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并共担风险的,不征收营业税;若不承担风险的,则应视为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固定收入,按“金融保险业”征税;(五)金融企业购进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债和企业债券等)的利息收入,比照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但对其在未到期限内进行的债券买卖行为,则应征收营业税;(六)对开展拖拉机、渔船等农机具保险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邮电通信业的有关征税问题。(一)邮电部门销售电话磁卡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为邮电部门代售电话磁卡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接“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二)对邮政部门以外的传递公司,其从事信函邮政的传递收入,应按“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三)BP机、手机的入网费、服务费等收入,应全额按“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

  六、关于经营饮茶等业务的征税问题茶坊等场所经营饮茶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暂按“饮食业”征税。

  七,关于从事劳务输出有关中介服务的征税问题境内单位介绍国内人员出境工作其收取的介绍费或劳务费等收入,无论此项收入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均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八、关于承包租赁中有关征税问题企业实行定额承包或租赁所取得的收入中属于“租赁业”范畴的,暂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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