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人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对单位自建建筑物自用,仅限于施工单位自建建筑物自用。对附属于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施工队伍(持有建安单位资质证书且拥有相应施工条件)承担其所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由税函发[1995]156号文第5条规定确定是否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自建建筑物自用,仅限于个人自购材料、自聘人员、支付工资并拥有建筑物产权以满足自己生产生活的需要。对于以个人名义为他人提供建筑安装劳务,且结算全部或部分工程价款的,应当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