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税函发[1998]331号
颁布时间:1998-10-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公路通行费、过路费、过桥费均应缴纳营业税。针对个别地区擅自越权减免公路通行费营业税的情况,总局于199 7年4月发出了《国家税务总肩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国税函[1997]180号)再次重申公路通行费、过路费、过桥费应严格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得擅自减免。请沪州市地方税务局按规定执行,并向有关方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