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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7]105号

颁布时间:1997-07-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并经省地税局同意,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征税范围“房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应税行为均应包括承租人将房产或土地使用权有偿转租给他人的行为。

  将不动产以租赁方式投资入股取得收入的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连同动产一并销售的,除附属于不动产不可分割的动产外,应分别作价,分别征收营业税、增值税。

  二、计税依据纳税人以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其计税依据为预收款项(含预收定金)的全额。

  纳税人发生房地产业应税行为而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政府授权部门公布的市场指导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中超面积的房屋征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收入。

  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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