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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应税营业额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地税发[1997]70号

颁布时间:1997-04-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准确核实应税营业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营业税纳税人的应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国家税收法规、规章中有规定的除外。

  二、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价外费用不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将其并入营业额,依法征收营业税。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一切应税收入均应征税”的原则,对纳税人应税营业额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加强审核管理,保证营业税税基不受侵蚀。

  四、第二条所称国家税收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的,是指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国税发、国税函发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以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一定项目费用金额后的余额为应税营业额的情形。具体是指下列项目的金额:

  (一)运输企业开展联运业务时,支付给以后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

  (二)运输企业从事跨境运输时,在境外改由其它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支付给承运企业的运费;

  (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承包给他人的,支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

  (四)转贷业务中所支付的借款利息;

  (五)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中的买入价;

  (六)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所支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

  (七)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所支付给其它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它代付费用;

  (八)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境内旅游或到中国境外旅游的,所支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

  (九)广告代理者支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

  (十)财政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五、对应税营业额,采取以下两种审核管理办法:

  (一)对无第四条所列项目费用的,应分行业在年度日常检查中,进行重点审核。

  (二)凡有第四条所列项目费用的,实行年度明细审核的管理办法。

  1.明细审核是指由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依法减除的费用项目金额和凭证进行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明细化审核。其中,真实性是指费用项目的金额为实际发生的并且与凭证的记载无论在总额或者明细额方面均一致。合法性是指费用项目的凭证符合税务机关认可的种类标准。有效性是指费用项目的范围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口径标准。

  2.明细审核采取案头审核与到企业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市局各分局现场审核率不得低于60%。并于年度终了六十日内向市局报送所涉及税目各1户的审核资料。

  3.合法扣除凭证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下列凭证:(1)发票;(2)其他合法凭证。

  4.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明细审核情况确定征收方式。

  对会计核算健全、能正确提供费用项目资料和应纳税额的,实行查帐征收;对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提供费用项目资料和应纳税额的,实行核定征收。即应纳税额=收入额×核定比例×税率。核定比例除另有规定的外,由市局统一确定。

  六、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七、本办法由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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