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地税函[2000]15号
颁布时间:2000-01-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为堵塞征管漏洞,保障国家税收,将经济增长点转化为税收增长点,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营业税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房屋租赁市场日益活跃。房屋租赁的主体、方式和手段等日益多元化、多样化和复杂化。房屋租赁营业税税源也日益呈现出分散、零星和隐蔽的特点。为统一贯彻税收法律,发挥税收调控功能,各局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以将房屋租赁营业税征收管理中的难点转化为税收增收点。同时,针对部分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的现状,各局应进一步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其依法纳税观念,促使其积极主动地依法纳税。
二、统一执行、抓好落实对将房屋转让给他人使用而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各局应统一执行相关税收法律,严格依法征税,确保税法落实。当前应结合实际,着力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抓好对房屋管理部门公房出租营业税的征收。各局应严格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和川地税发[1999]31号文以及成地税函[19 99]239号文等的具体规定,对房屋管理部门出租公房的应税行为,严格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收法律的全面贯彻。
二是抓好对联营中租赁行为的认定。针对较多存在的采取联营形式,实际取得固定收入,以陷蔽租赁行为,偷漏国家税收的现象,各局应加强实际调查,做好对应税行为的清理认定。对以房屋作价参与联营而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担投资风险的,均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依法征收营业税。
三是抓好对应税营业额的审核。目前在房屋租赁应税行为的申报纳税中,较多地存在着隐瞒租赁收入等虚假申报的现象。对此,各局应加强审核,准确核实应税收入,以保证国家税款的足额征收。对纳税人发生房屋租赁应税行为而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可参照政府授权部门公布的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核定其应税营业额(五城区和高新区200 0年的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详见附件)。
三、加强征管、协调配合针对房屋租赁营业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点和空白点,各局应进一步做好税源登记和跟踪等基础性工作,使征管工作更具针对性,应进一步加强与房屋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居民(村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使征管工作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应进一步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使强化稽查和日常征管工作相互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