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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4]18号

颁布时间:2004-01-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各单位认真贯彻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加强个体税收征管方面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较好成效。但也存在核定定额程序不规范、公示流于形式、对不达起征点户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纳税人要求税务机关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应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各区县(市)局对纳税人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必须遵循《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调整工作的通知》(渝国税发[2001]255号)所规定的程序,认真填写文书(附件1-8)。定期定额户的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应主动到税务机关按实际经营额申报缴纳税款并办理定额调整手续,对未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请调整纳税定额,经查实,按《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六十四条 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改进核定定额的方法各区县(市)局要根据定期定额户申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典型调查结果,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做好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工作。在定额调整工作中,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行业、分地域划分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级,确定每个等级的最低限额,有条 件的要采取电脑定税的方法,增强定额核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各单位半年或一年核定一次所属月份的纳税定额,并将调整定额的情况总结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年个体、私营、市场双定户定额调整情况统计表》(附件9)报送市局征管处。

  三、认真做好定额公示工作各区县(市)局在每一次纳税定额调整结束后,必须按规定进行纳税定额公示。公示可采取电脑查询、编印公示册、设置公示专栏等形式。但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公示形式,都必须美观、大方、适用,各区县(市)局应统一,力戒形式主义,以增强定额核定的透明度,接受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加强对不达起征点户的管理对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是党中央、国务院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增值税起征点标准,不得变向降低起征点,不得对不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征税。同时,要加强对不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一是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对不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加强户籍管理。二是加强定额核定管理。对不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仍然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应纳税额核定,将核定的应纳税额纳入计算机管理,并认真填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市场增值税起征点执行情况统计表》(附件10)。三是加强纳税申报管理。对未达起征点标准的固定业户实行按半年申报(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申报),以《定期定额纳税人申报表》(附件11)为申报凭证。并告知纳税人,若在半年内的任何一个月达到起征点标准,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对达到起征点后的纳税人要即时征收税款,并从当月起将其转为达到起征点标准户管理。四是加强建账管理。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账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对未达起征点户的建账工作,加强税源监控。五是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对有税务登记证件、有固定摊点,月经营额末达到起征点的建帐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供应发票;月经营额未达到起征点又未建帐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可到税务机关代开,税务机关要对这部分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按金额逐份登记,达到起征点的,要及时征税。

  五、努力提高建账质量和水平在个体工商业户中开展建账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是依法治税、强化个体税收征管的需要,也是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各区县(市)局积极推行建账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发展还不平衡,建账质量和水平还不够高,查账征收的面不大。为此,要深化对建账工作的认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加强日常监管。重点抓好月定额5000元以上和不达起征点户的建账,对月定额5000元以上的建账业户尽可能实行查账征收。在建账工作中,要处理好税务机关与代账公司,纳税人的关系,建账与发票管理的关系,建账与委托代征的关系,代账公司代账与收费的关系,点与面的关系,坚决纠正不按规定建账的行为,严禁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借建账收费或帮代账公司收费;严禁代账公司收费不建账或建假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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