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7]42号
颁布时间:1997-03-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
天津,上海,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由于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没有列明开采海洋石油的一些特殊作业,各地在实际执行时掌握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政策,现对这些应税劳务适用税目,税率问题明确如下:
对从事海洋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定位,泥浆,测井,录井,固井,完井,潜水,套管,管道铺设等工程作业的,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建筑业税目的"其他工程作业"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