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办函[2003]10号
颁布时间:2003-11-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白酒行业生产经营及财务税收情况调变的通知》(国税办函[2003]41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市)局应认真组织学习国税办函[2003]411号文件,按照调查提纲、调查表及市局的要求按时保质地完成调查任务。
二、关于调查方式及要求。采取普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三、关于典型调查。经研究,市局决定选择以下6个区县(市)的7户企业作为我市的典型调查企业:重庆太白酒厂(万州区)、重庆江津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江津市)、重庆军神酒业有限公司(合川市)、重庆石松酒厂(永川市)、重庆露华浓酒厂(永川市)、重庆笛女酒厂(大足县)、重庆古佛酒厂(南川市)。具体要求:每一价格档次的酒类产品在每1户企业至少选择2个以上,最低不少于2个。详细了解不同价格结构白酒产品在生产、调拨、零售环节的核算形式、毛利率水平。将调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并填写《2002年度生产企业主要产品按产品价格划分的经济指标调查表》上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