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7]35号
颁布时间:1997-03-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有关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处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