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政一字[1996]430号
颁布时间:1996-12-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铜陵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展的无赔偿奖励支出在征税时能否扣除问题的请求》(铜地税一字[1996]1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保险公司为鼓励保户加强管理,减少事故,对部分保险项目实行无赔偿奖励,在财务处理上先将原保费价格记入保险费入科目,再用红字冲销少收的奖励支出,其收费标准并未降低。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对保险公司开展的无赔偿奖励支出的计征营业税时不能予以扣除,应按保费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