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政一字[1997]366号
颁布时间:1997-07-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我省娱乐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而现行的娱乐业营业税各适用税率大多偏低。为了体现社会各产业间税负公平和调节社会资金投向,适当引导和抑制高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将我省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调整如下:
一、对从事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业务的,门票价格在20元/张(含)以上或最低消费20元/人的,税率由15%调整到20%;门票价格在 20元/张以下或最低消费20元以下的,税率由10%调整到15%。如歌舞厅有不同消费档次,为便于税收征管,一律从高按20%的税率征税;
二、从事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业务的,税率由10%调整到20%;
三、从事电子游戏业务的,税率由15%调整到2%;
四、从事其他游艺业务的,税率由5%调整到10%;
五、凡饮食场所配备卡拉OK、舞池等娱乐设施,在顾客就餐的同时提供娱乐服务的,不论财务如何核算,其经营收入一律按娱乐业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