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财综[2001]151号
颁布时间:2001-08-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财政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交通委员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本文附件中所列的收费路桥、隧道、渡口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必须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凡未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照章 征收营业税。
二、本文附件中所列的收费路桥、隧道、渡口收取车辆通行费时,必须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重庆市车辆通行费收费收据》。
三、本文附件中所列的收费路桥、隧道、渡口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此前已征收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四、今后现有收费路桥管理模式发生变化或新增收费路桥,涉及需明确营业税政策事宜,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发文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