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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1]343号

颁布时间:2001-11-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局要及时组织力量对所辖金融企业2000年底以前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理,确定纳税人截止2000年底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的具体数额。

  二、鉴于今年的实际情况,各金融企业在2001年实际冲减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的审批手续,由各银行的分行在今年年底以前以书面申请的形式将所属的各支行2001年的实际抵扣数列表汇总上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补办审批手续,由市局统一审核批复各分行后抄送给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执行。

  三、2002年及以后年度,各银行每年需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由各银行的支行(或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机构)在每年3月份以前提出申请,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已交营业税)抵扣审批表》,申请当年抵扣的金额。

  四、各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市局批准的冲减限额内,审核各银行用该额度冲减当年的利息收入,原则上不得突破批准的额度;若纳税人增加当年的冲减额度,需再次提出申请,仅就增加额部分填写《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已交营业税)抵扣审批表》,并在“本年度申请抵扣金额”一栏中加以说明。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对各银行报送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已交营业税)抵扣审批表》进行认真审核,并签注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局。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5日国税发[20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提高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适应银行应收未收利息财务核算办法的调整,现就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放贷款后,其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180天(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以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180天(不含18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

  三、对纳税人2001年1月1日起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在180天(不含180天)以后仍未收回的,可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

  四、对纳税人在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今后5年内逐步冲减应税营业额,但每年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额,必须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方可冲减。5年内冲减有困难的地区,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附件2: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已交营业税)抵扣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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