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财综[2002]259号
颁布时间:2002-12-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财政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文件规定,并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下发的五批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现将我市经清理后确定保留的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印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名单中所列收费项目,凡未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照章 征收营业税。
二、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收取时必须按规定使用财政部或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凡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的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收费时必须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重庆市车辆通行费收费收据》,所收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
有关税收问题及具体收费项目(路桥、隧道、渡口)名单按照渝财综[2001]151号文件规定执行,新增项目和在此期间转让项目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发文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