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国税函[1997]119号
颁布时间:1997-07-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填表说明》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为便于纳税人正确进行纳税申报和税务机关加强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有关税收征收管理规定,我局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作如下填表说明,请按此填表说明执行。
一、纳税人基本概况部分:表中“税款所属时间”栏,典当业及保险业单位填“*年*月”,金融业单位填“*年*——*月”:“业别”栏填“保险业”或“金融业”:“税款预算级次”栏填“中央”。
二、纳税申报部分:
(一)“经营项目”栏,就本单位或部门所从事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具体业务分别填列:“一般贷款”业务、“银团贷款”业务、“委托贷款”业务,“典当业”
业务、“贴现”业务、“转贷外汇”业务、“融资租赁”业务、“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其中包括:外汇买卖业务、股票买卖业务、债券买卖业务、非货物期货买卖业务)、“金融经纪”业务、“结算”业务、“其他金融”业务、“一般保险”业务、“初保业务与分保”业务、“储金”业务。
(二)营业额的确定(见下表)
金融保险业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金融保险劳务而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利息、及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保费等)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本期经营项目营业额(1)允许扣除额(2)应税营业额(3)
一般贷款业务(注)1贷款利息收入及价外费用无扣除同(1)
银团贷款业务贷款利息收入、手续费及无扣除同(1)
价外费用委托贷款业务贷款利息收入、手续费及无扣除同(1)
价外费用贷款利息收入、及对典当典当业业务物品的保管、运输、保险、无扣除同(1)
鉴定等费用贴现业务贷款利息收入及价外费用无扣除(1)-(2)=(3)
转贷外汇业务贷款利息收入及价外费用借款利息支出(1)-(2)=(3)
以向承担者收取的全部价出组方承担的融资租赁业务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出售出租货物的实(1)-(2)=(3)
设备的残值)际成本(注2)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包括:外汇买卖业务、股票买卖业务、债卖出价及价外费用买入价(1)-(2)=(3)
券买卖业务、非货物期货买卖业务)
金融经纪业务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无扣除同(1)
入及价外收费结算业务手续费或服务费全部收入无扣除同(1)
及价外收费提供除以上所列项目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并从受无扣除同(1)
其他金融业务让方所取得的全部收入以及价外收费一般保险业务提供保险劳务而向对方收无扣除同(1)
取的保费收入及价外费用1.以初保人为纳税人的:
初保人向保户收取的全部无扣除同(1)
保费(分保人从初保处分得的保费不再征营业税)
初保与分保业务(1)初保人:向保支付给分保人(1)-(2)=(3)
2.以初户收取的全部保的保费收入保人和分费收入保人分别(2)分保人:从初为纳税人保人处分得的保无扣除同(1)
费收入为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储金业务年期存款利率/12)无扣除同(1)
[注:储金平均余额=(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期末余额)×1/2]注1关于确定中国银行各分支行营业额的规定:当期(季)应税营业额=当季季末各外汇折合人民币应税营业额-上季季末已纳税营业额。(或:上季末营业额+当季发生营业额)
注2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注3以上说明,以正式文件规定为准,如有新的规定,请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