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函[2001]393号
颁布时间:2001-10-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163号)称:
为缓解农村信用社的困难,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1年10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减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营业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0号)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