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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现行征税规定及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78号

颁布时间:1997-04-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州、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39号)、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二司《关于检发金融保险业现行征税规定的通知》(国税流二函[199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就贯彻文件精神,加强金融保险业税收管理作以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政策。对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及其他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和国务院通知规定的范围执行,各地不得擅自减税免税或扩大征收范围。

  二、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调整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策,是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与地方税务局密切合作搞姨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切实加强征收管理,堵塞税收跑、冒、滴、漏;要强化金融保险企业的纳税意识,督促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搞好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的纳税期限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确保国家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

  国务院对金融保险业提高3%税率征收的营业税部分。由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归中央财政收入,各地不得擅自决定委托地方和其他部门征收,也不允许采取混库、转库的办法转移中央财政收入。按提高3%税率计征的营业税,应填开“税收专用缴款书”,品目为“金融保险业”,按中央级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三、营业税属流转税制范围,为加强对此税种的管理,保证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政策的及时贯彻落实,省局研究决定,由税政管理三处负责此项工作的管理和政策指导;各地、州、市局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政策管理,相应地由对口部门负责,即由税政管理三科或税政一科(指未设税政三科机构的地区)管理。

  四、认真调查研究,加强税源建设和;管理。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如何加强营业税管理,是国税部门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为此,各级国税部门必须大力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底子,切实加强税源建设和管理。各地、州、市局应对年营业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户建立分户档案管理制度;各县、市(分)局,应对年营业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税源户实行分户登记管理;对年营业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户还应于每月15日前,由地、州、市局按附表要求(见附件)填列上报省局税政三处,以较全面地掌握重点税源的变化情况。在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政策执行初期,为摸清税源情况,各县、市(分)局应按附表要求逐户调查填列上报地、州、市局,由各地、州、市局于1997年5月15日前汇总上报省局税政三处。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请各地注意收集,并及时上报省局税政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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