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1997]78号
颁布时间:1997-04-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州、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
一、严格执行政策。对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及其他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和国务院通知规定的范围执行,各地不得擅自减税免税或扩大征收范围。
二、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调整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策,是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与地方税务局密切合作搞姨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切实加强征收管理,堵塞税收跑、冒、滴、漏;要强化金融保险企业的纳税意识,督促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搞好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的纳税期限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确保国家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
国务院对金融保险业提高3%税率征收的营业税部分。由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归中央财政收入,各地不得擅自决定委托地方和其他部门征收,也不允许采取混库、转库的办法转移中央财政收入。按提高3%税率计征的营业税,应填开“税收专用缴款书”,品目为“金融保险业”,按中央级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三、营业税属流转税制范围,为加强对此税种的管理,保证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政策的及时贯彻落实,省局研究决定,由税政管理三处负责此项工作的管理和政策指导;各地、州、市局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政策管理,相应地由对口部门负责,即由税政管理三科或税政一科(指未设税政三科机构的地区)管理。
四、认真调查研究,加强税源建设和;管理。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如何加强营业税管理,是国税部门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为此,各级国税部门必须大力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底子,切实加强税源建设和管理。各地、州、市局应对年营业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户建立分户档案管理制度;各县、市(分)局,应对年营业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税源户实行分户登记管理;对年营业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户还应于每月15日前,由地、州、市局按附表要求(见附件)填列上报省局税政三处,以较全面地掌握重点税源的变化情况。在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政策执行初期,为摸清税源情况,各县、市(分)局应按附表要求逐户调查填列上报地、州、市局,由各地、州、市局于1997年5月15日前汇总上报省局税政三处。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请各地注意收集,并及时上报省局税政三处。